政策解读
各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,切实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,经研究,现将进一步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的有关问题,通知如下:
一、将参保居民生育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,按顺产(含助娩产)600元、剖宫产1200元的标准补助医疗费用。
二、新生儿患有下列先天性疾病:先天性心脏病、苯丙酮尿症、肝豆状核变性、糖原积累病、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、新生儿肾上腺皮质增生症、新生儿溶血症、早产儿和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、新生儿颅内出血、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、新生儿败血症、新生儿感染性肺炎、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、先天性巨结肠和先天性胆道闭锁等,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,从其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。
参保居民发生上述医疗费用,凭住院发票、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,于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,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。
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